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行政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 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和规格
第二条 学院印章
为“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印章和“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钢印,代表学院的法定名称、权力、凭信和职责。
第三条 学院所属行政机构印章
指学院所属行政管理、教学科研和其它服务单位的单位全称的印章。
第四条 院长名章
指院长的签名章,具有法定代表人效力。
副院长名章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规定的效力。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
第五条 学院行政印章由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刻制。
第六条 学院所属行政机构的印章由学院批准刻制。
第七条 学院新成立的机构刻制印章,由该机构向院长办公室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院长办公室凭该机构成立的批文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
学院所属行政机构因印章磨损、印章样式改变需刻制新印章,必须向院长办公室提出更换新印章的刻制申请,经批准由院长办公室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
第八条 刻制好的印章在院长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后方可交给该行政机构使用,并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停用的行政机构印章必须及时交院长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学院印章、院长和副院长名章由院长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学院所属机构印章由各单位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学院领导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
第十二条 学院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公函等,以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名义向院内单位印发的文件,以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名义向院外发出的函件;
(二)以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名义签署的对外合作交流协议、经济合同;
(三)本院教职工和学生因公、因私办理出国审批手续时的相关文件及材料;
(四)以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名义颁发的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进修证、荣誉证、聘书等;
(五)学院所属行政机构向国际组织、国家、部委和省市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专利以及购买设备的相关文件及材料;
(六)以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七)其他应加盖学院印章的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学院所属行政机构印章使用范围
(一)向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情况通报;
(二)申请使用学院印章的“盖章证明”;
(三)与院外同级(含以下)单位联系、商洽工作的介绍信、公函;
(四)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加盖机构印章的文件和材料。
第十四条 使用学院印章的程序
(一)以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名义印发的文件,须经院长办公室审核并呈送主管院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
(二)以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名义签署的对外合作交流协议、经济合同等,须经院长签署或经院长书面授权的代表人签署后方可用印;
(三)以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名义颁发的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进修证、荣誉证、聘书等,证件制发单位必须填写“盖章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加盖机构印章并附上证书名册,指定专人承办,统一送院长办公室用印;
(四)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用印,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指定专人承办,送院长办公室用印;
(五)学院授权职能部门代为审批的文件、材料需要用印,须持该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的相关文件,并填写“盖章证明”,送院长办公室用印;
(六)其他各类文件和材料以及特殊情况下用印,须填写“盖章证明”,经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院领导签发批准的公文等;
(三)非本院教职工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阅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符,严禁用印。
第十七条 用印必须登记。
第十八条 使用院长、副院长名章,除已经院长、副院长授权或签署的文件外,须经本人同意后方可用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